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持有重度殘障手冊者
二、被看護者經醫療機構認定需全日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或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等者。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 神專科醫院。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
●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年齡已滿八十歲,曾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要者。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1.被看護者現為八十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2.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親屬條件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與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 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 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 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申請限制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不得列入申請家庭幫傭之十六點專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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